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秋香与刘晓斌、延边聚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张秋香,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延吉市华兴安装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刘晓斌,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铁南嘉禾小区。被执行人延边聚星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香与被执行人刘晓斌、延边聚星客运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39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晓斌、延边聚星客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