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魏善权与马央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善权,马央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628号原告:魏善权。被告:马央冲。原告魏善权与被告马央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央冲向原告魏善权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央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魏善权借款5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马央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