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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民初615号原告刘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付东艳,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明,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徐州市新巴士公交公司司机。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东艳、被告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刘某乙。由于双方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不断,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也曾多次提出离婚,并自××××年年初离家出走回其父母家、拒不返回至今。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均无结果。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盛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仍有感情,且目前双方婚生女年龄太小,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且均系再婚,××××年××月××日生一女刘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双方自××××年×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是否准许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应依据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要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给对方改正的机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况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懂得珍惜彼此的缘分。婚生女刘某乙尚且年幼,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希望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常慕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