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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乔宇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宇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58号原告:乔宇博,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在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常雷,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迎宾东路73号云汽园1号楼门面1-2层,组织机构代码81041047-4。负责人:李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宇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宇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