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典秋,BAJWAMUHAMMADWAQASHAIDER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8号原告:赵典秋。委托代理人: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AJWAMUHAMMADWAQASHAIDER。翻译:戴荣。原告赵典秋为与被告BAJWAMUHAMMADWAQASHAIDER(以下简称WAQASHAIDER)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典秋的委托代理人方顺坤,被告WAQASHAIDER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典秋诉称:2015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让原告收执,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赵典秋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护照,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3、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4、结婚证及汇款单,用以证明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WAQASHAIDER辩称:1、向赵典秋借款5万元属实;2、我原在赵典秋创办的温州巴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外贸部经理,工资是每个月19166元。我工作了四个月,第一个月工资没有发,第二个月发了11000元,第三个月中国过年没有发,第四个月我被抓了。事实上,我已经偿还1万元,是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扣两个月5000元,现只欠借款40000元;3、赵典秋还欠我工资46000元,用以抵扣借款债务40000元有余。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WAQASHAIDER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本院出示证据,亦未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被告WAQASHAIDER向原告赵典秋借款50000元人民币。当日,原告通过其妻子阮瑞芳的账户向被告汇款50000元人民币。被告WAQASHAIDER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另查明,借条出具的地点位于浙江省瑞安市辖区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法院,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庭审中,双方同意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WAQASHAIDER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至于被告抗辩提到的其工资被扣、被拖欠、债务抵销等问题,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法律程序,且可能涉及公司等不同法律主体,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对劳动争议,被告可另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BAJWAMUHAMMADWAQASHAIDER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典秋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23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由被告BAJWAMUHAMMADWAQASHAIDER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BAJWAMUHAMMADWAQASHAIDER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赵典秋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林 孟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