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款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