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1095号某行襄阳分行与李某、王某、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李某,王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095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某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负责人李某某,某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某行襄阳分行诉被告李某、王某、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某行襄阳分行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某行襄阳分行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某行襄阳分行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云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