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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顺与被告董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顺,董妮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14号原告李天顺,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董妮的,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与被告董妮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天顺未按规定在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