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顺与被告董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顺,董妮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14号原告李天顺,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董妮的,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顺与被告董妮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天顺未按规定在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