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罗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罗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544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原告袁某某之妻。被告罗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袁某某、罗某某之长子。被告罗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袁某某、罗某某之次子。被告罗某丙,女,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袁某某、罗某某之女。原告袁某某、罗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雍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