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永宏与赵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宏,赵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宏,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赵少杰,1974年6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孙永宏与被执行人赵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少杰偿还原告孙永宏借款14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7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付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少杰给付欠款7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