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正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正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正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众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良。上诉人湖州正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4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州正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不管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定作合同关系,只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定作款及利息,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麻华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