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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芹与被告孙中凯、李晓艳、孙忠华、边丽秋、蔡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芹,孙中凯,李晓艳,孙忠华,边丽秋,蔡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21号原告:赵玉芹,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丛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007200623。被告:孙中凯,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408202010。被告:李晓艳,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310242022。被告:孙忠华,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220723198903012054。被告:边丽秋,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220723199008292023。被告:蔡丽红,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10417202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芹与被告孙中凯、李晓艳、孙忠华、边丽秋、蔡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50元。审 判 长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