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9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喜梅与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梅,张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531号原告孙喜梅。被告张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梅与被告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喜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