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豫12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车载手机信号收集、短信管理器等设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提���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撤回上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邓 彬审判员 杨凯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东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