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建福与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福,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灵宝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982号原告王建福,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生。被告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朱天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福与被告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福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王建福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