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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东絮、刘振杰与王淑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絮,刘振杰,王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絮,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振杰,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王淑香,女,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东絮、刘振杰与被执行人王淑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东絮、刘振杰发现被执行人王淑香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