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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鹿存柱、鹿永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鹿存柱,鹿永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447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闵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传玉。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鹿存柱。被告鹿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鹿存柱、鹿永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经调解,被告鹿存柱、鹿永庆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秀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