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0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据,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3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