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13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大武口区。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高云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7年8月2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于1998年7月10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双方于2003年12月19日在大武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履行家庭义务,常年呆在家里不出去工作,家里的一切生活费用全部由原告在外辛苦打工支付。原告虽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8月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予以驳回,现在已过去半年,被告还是没有悔改之意,导致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乙(1998年7月10日出生)由原告监护,被告不负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分担。被告李某甲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和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户口簿一份(复印件),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1998年7月10日出生)的事实。证据二、(2015)石大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实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被告李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权;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7年8月2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于1998年7月10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双方于2003年12月19日在大武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家里的一切生活费用全部由原告在外打工的收入进行支付、原告虽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仍无毫无悔改之意并导致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等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7月份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26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的子女李某乙目前从事打零工工作。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建幸福美好的家庭。但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和家庭事务,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进行抗辩,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由其抚养女儿,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原告的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和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的质证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双方的女儿李某乙(1998年7月10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旭附:本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