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罗梦群与罗倩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梦群,罗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罗梦群。被执行人罗倩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倩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梦群315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83元,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倩君银行存款389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倩君或者刘继代的应得收入38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