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车鑫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车鑫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044号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车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祥林与被告车鑫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祥林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车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祥林撤回对被告车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