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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车鑫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车鑫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044号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车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祥林与被告车鑫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祥林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车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祥林撤回对被告车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