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中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中阳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410号原告宝鸡市中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货场东路1号(陕西天润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4139863D。法定代表人容展红,任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基地巨福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75K。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中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78620.72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原告以其所有的陕X**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及担保人容展红以其所有位于本市渭滨区经二路XX号院X幢X单元XXX号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8620.72元。二、查封原告宝鸡市中阳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人容展红提供担保的陕X**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XXX、发动机号XXX)及位于本市渭滨区经二路XX号院X幢X单元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苟燕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