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721号原告邹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原告邹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