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程亮与被告钟井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钟井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869号原告:程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被告:钟井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与被告钟井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亮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亮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