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7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圣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杭州圣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734号之二原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10号。法定代表人傅德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圣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圣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圣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圣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圣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427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292元,由原告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秦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