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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学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学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666号原告: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雅观村。法定代表人:王海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被告:王学冲。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学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70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