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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俊芳、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苏俊芳,周彬,李满云,余文辉,闵才林,余卫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459号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彭,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苏俊芳,女,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被告周彬,男,生于1973年7月2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被告李满云,女,生于1966年12月9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被告余文辉,男,生于1966年12月6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被告闵才林,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被告余卫英,女,生于1968年9月25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俊芳、周彬、李满云、余文辉、闵才林、余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 恺审 判 员  颜 利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