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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刚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现住多伦县。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路老建委楼。本院作出的(2013)蓝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将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我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列入失信名单,并禁止了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投标事项。现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人及担保物,并承诺按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招标投标禁止事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雅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