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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巨野振涛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60号申请执行人巨野振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菏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举证责任风险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通过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核对履行标的,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一次性将案件本息及各种费用共计1974214.58元汇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16年4月5日,巨野振涛运输有限公司将案件本息1861110.56元、一审预交应退案件受理费83682.00元,二项共计1944792.56元全部领取。2016年4月20日,本院依法收取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21011.11元,余款8410.91元退支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传允审判员  马敬印审判员  鹿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