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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吴延坤与陈连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坤,陈连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89号原告:吴延坤。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连华。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坤诉被告陈连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延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延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延坤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