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吴延坤与陈连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坤,陈连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89号原告:吴延坤。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连华。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坤诉被告陈连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延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延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延坤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