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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孔令杰与王家好、陈祥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杰,王家好,陈祥翠,陈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323号原告:孔令杰,男,汉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家好,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祥翠,女,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陈祥红,女,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孔令杰诉被告王家好、陈祥翠、陈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陈祥翠价值2124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祥翠银行存款或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212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