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万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赵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万利商贸有限公司,赵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380号原告濮阳市万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利财富广场506室。法定代表人高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孝,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万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万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赵秀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万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赵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