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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锦刚、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锦刚,刘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107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锦刚,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英,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锦刚、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