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严燕武与李启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燕武,李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严燕武,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李启金,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燕武与被执行人李启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启金偿还申请执行人严燕武水泥瓦款185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6500元;12月30日前偿还6000元;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启金款已付清。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