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2016)赣0321民初字第85号(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1民初85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贺某年,男。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贺某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正月,经男方亲戚介绍相识,同年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缺乏真正的了解,婚后被告拒绝抚养罗某;2014年被告外出打工,因寄给家中的抚养费较少又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贺建新随被告生活。被告贺某年辩称:婚后与原告带大儿子罗某在浙江共同生活半年,因生二孩才把他放在家里,罗某上户口之事两人争执后按原告意见办理,2013至2014年每月按时寄1500元生活费供养两个小孩;2014年同在广东务工时遇事有商有量,原告向我要过身份证给罗某上户口,有电话联系有来往,何来分居两年;清明节我从佛山赶到番禺探望原告,原告可能有外遇对我不理不睬,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经男方亲戚介绍相识,同年2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带着前夫儿子罗某到被告家生活,2012年7月24日生育儿子贺建新。2014年始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不同两地务工,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交流沟通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被告的答辩状和庭审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等角度考虑问题,互谅互爱,加强沟通,和好有可能,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贺某年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少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