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兴全与宋景怀、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全,宋景怀,于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721号原告李兴全,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宋景怀,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于向前,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李兴全诉被告宋景怀、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