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辛树涛与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树涛,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862号原告辛树涛,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周学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彬,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树涛与被告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