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黑河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招商国际旅游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217号原告黑河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迎恩路5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招商国际旅游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宁,黑龙江招商国际旅游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招商国际旅游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黑河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黑河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黑河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