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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翟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特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某某,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翟某某,女。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翟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翟某某28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常锐睿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雒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