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晓辉与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朱晓洋、黄本健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辉,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朱晓洋,黄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辉,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106号三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09971876-7。法定代表人:朱晓洋。被执行人:朱晓洋,女,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黄本健,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7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朱晓洋、黄本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华区云龙南路1号四套房产(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字第4082869、4082881、4082880、40828**号)进行拍卖,现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吴晓辉表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380万元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华区云龙南路1号四套房产作价人民币2380万元(其中:成房权证监字第40828**号作价1180万元,成房权证监字第40828**号作价500万元,成房权证监字第40828**号作价340万元,成房权证监字第40828**号作价36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晓辉(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304171936)抵偿2335万元债务。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吴晓辉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吴晓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徐 翔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天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