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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严本良与胡信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本良,胡信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762号原告:严本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金成,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信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本良诉被告胡信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本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信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本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本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严本良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水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