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聚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米兵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聚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米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聚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区177栋8单元122室。法定代表人李显胜,经理。被执行人米兵兵,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聚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兵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米兵兵名下的坐落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南,丙十四街以西东皇·君园16幢512号房(建筑面积为77.76平方米),因本案执行标的额与该房价值相差悬殊,且该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暂不适宜处理,除此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字第3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雅梅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茂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