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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卫市七彩鸟图像工作室与李天明、中卫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七彩鸟图像工作室,李天明,中卫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537号原告中卫市七彩鸟图像工作室。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经营人张清湖,该工作室经理。被告李天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中卫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虎,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卫市七彩鸟图像工作室与被告李天明、中卫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卫市七彩鸟图像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卫市七彩鸟图像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孙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蓓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