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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沈建荣与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何贤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荣,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何贤钢,当涂县鑫宜服饰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490号原告:沈建荣,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被告: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被告:何贤钢,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当涂县鑫宜服饰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荣与被告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何贤钢、当涂县鑫宜服饰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当涂县鑫灿晨时装有限公司、何贤钢、当涂县鑫宜服饰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建荣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沈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