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叶建华诉苏雅拉达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华,苏雅拉达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84-1号原告叶建华,男。被告苏雅拉达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华与被告苏雅拉达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华经本院催交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叶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陶 德 胡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人民陪审员 娜仁图娜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海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