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庆西、李振国等与杨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西,李振国,杨海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88号原告:朱庆西,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振国,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朵庆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涛,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朱庆西、李振国与被告杨海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西、李振国撤回对被告杨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朱庆西、李振国负担。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