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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包汝坤申请吴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汝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特17号申请人包汝坤,男,1932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包汝坤要求宣告吴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32年8月6日生,汉族。代理人包芳,系吴秀英之女。申请人包汝坤系被申请人之夫。2016年3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吴秀英患XXXX,记忆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二十四小时陪护,故申请宣告吴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吴秀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吴秀英诊断为XXXXX(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吴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包汝坤为吴秀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冯 涛见习书记员  包玥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