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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传芝与徐大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芝,徐大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86号原告:赵传芝,女,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水莹,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大平,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传芝为与被告徐大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传芝及委托代理人王水莹,被告徐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传芝诉称:原告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5年12月26日早6时,被告家中暖气管的结头爆裂,被告处理不及时,致使其家中大量暖气的水沿着房屋地面自上而下流入原告家中。此次漏水造成原告家客厅卧室以及厨房大面积受损,房间地面积水,墙面涂料脱落,地板起翘,大量物品受潮损坏(床垫、被褥、机顶盒、药品、衣物等)不能正常使用,家中卧床10余年,年近八旬的老人生活在潮湿发霉的环境中,寝食不安,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我每天有家住不了,工作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因损失租地下室居住,原告的丈夫王东宏住院花费5717.41元,原告女儿王水莹花费716.6元医药费。原告的儿子王众从外地回来护理花费路费1050元,原告儿子在宾馆居住200元。地下室租金2500元,半年租金。买了两双被及垫子花费800元。原告女儿的误工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大平辩称:确认房屋的主体。我给你楼下造成损失,我同意赔偿。后来我明确表态给拿出正规发票给付,原告拿不出来我就估价3000元给原告。原告不同意。我一直都同意赔偿,没说过不赔偿。鉴定无疑异。鉴定损失我同意给付,但是东西我要拿走。漏水2015年12月26日早上,搬家是30号之后。漏水最严重时候没有搬走。漏水我比原告严重,2天我屋里都干净了。租房损失不接受。原告及原告丈夫没有工作,所以不存在误工。原告女儿的误工,我并没有侵害他女儿。我侵害的是原告的财产损失,并没有侵害原告代理人的损失。原告及原告丈夫住院了,这次住院不是受潮造成的。原告丈夫卧床多年。我没侵害原告儿子任何权利,我不应该赔偿。我同意依法赔偿对原告的侵害赔偿。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传芝与被告徐大平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5年12月26日早上,因被告徐大平家中漏水,造成原告赵传芝家中财产损失。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辽智评报字第[2016]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定,原告赵传芝损失为3358.02元,评估费20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赵传芝提供的照片、被褥票据,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本案的侵权事实,原告赵传芝与被告徐大平均无异议,故被告徐大平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赵传芝的经济损失。对于损失数额,应按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数额计算;对于购买被褥的费用,考虑到原告赵传芝及其家人年龄较大且天气原因,被告徐大平应酌情给付500.00元;对于原告赵传芝主张的租房费用,原告赵传芝虽为受害方,但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故其主张的租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赵传芝主张的其他费用,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大平赔偿原告赵传芝经济损失3358.02、被褥费用500.0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评估费2000.00元,均由被告徐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