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与华中泰德(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华中泰德(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海涛,王丽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361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01-1号。负责人钟砚卿,行长。被告华中泰德(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9层901。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负责人。被告刘海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王丽轩,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与被告华中泰德(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海涛、被告王丽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中泰德(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海涛、被告王丽轩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679356.7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华中泰德(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海涛、被告王丽轩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六十七万九千三百五十六元七角九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广存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信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