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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启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启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特36号申请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237号阳光大厦2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克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启赛。委托代理人李红波,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启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融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516号裁决。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融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晓,被申请人王启赛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融源公司称:1、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未予认定,遗漏了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属程序违法。综上,长沙仲裁委员会在本案的庭审、裁决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错误,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516号裁决。被申请人王启赛辩称:1、仲裁庭的组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本案仲裁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王启赛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融源公司请求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516号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案由进行审理,一般不涉及仲裁的实体裁决问题。本案中,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申请、答辩、举证、质证及询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融源公司称:1、裁决书中载明本案仲裁员是指定的,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选定仲裁员的规定期限内既没有书面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本案,也没有共同书面选定或者共同书面委托长沙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长沙仲裁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系程序违法;2、即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仲裁庭组成方式达成一致,长沙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也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是本案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从未收到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且当时黄幼园作为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亦无权单独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综上,长沙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的选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王启赛称:1、本案金额没有超过50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合法;2、本案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有确凿的证据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本案申请人没有证据,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长沙仲裁委员会称:1、本案仲裁员是双方共同选定的,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3日签署的《备忘录》中明确载明由康笃华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2、裁决书中载明仲裁员是指定的属于笔误。本案询问时,申请人称即使《备忘录》中载明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其也没收到组庭通知。长沙仲裁委员会则称《备忘录》也是通知的形式之一。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3日签署的《备忘录》中载明,双方就长沙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5)长仲字第512-521号共计十个案件,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以上十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一致同意依法指定康笃华担任该十个案件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备忘录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备忘录》的落款处分别有王启赛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波,融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楷的签字。另查明,仲裁庭《开庭笔录》第二、三页中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及仲裁秘书无回避请求。(2015)长仲裁字第516号裁决书中第一页载明,因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就本案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共识,故本会主任依法指定康笃华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本院认为,根据《备忘录》中载明的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以上十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双方一致同意依法指定康笃华担任该十个案件独任仲裁员。该《备忘录》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及共同选定康笃华为涉案仲裁案件的独任仲裁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仲裁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康笃华没有提出回避请求。裁决书中虽将仲裁员选定过程表述为“本会主任依法指定康笃华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但相关程序应以卷宗中载明并由各方签字确认的《备忘录》为准。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人的该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二)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称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未予认定,遗漏了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且在裁决书中未对该部分证据为何不予采信进行充分的解释、释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称裁决书中已就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进行了说明,且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理由。长沙仲裁委员会称,对证据的认定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在本案中的审理范围。本院认为,对证据的采信与否系仲裁庭行使裁决权的范畴,不属于本案程序的审理范围,故申请人的该撤销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所述,申请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51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银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源:百度“”